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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事故预防

按照我国企业管理机构的传统分工,工业事故的预防工作是由劳动保护与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有关机构负责。为加强此项工作,我国政府自50年代初亦颁布了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如:1956年5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对企业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环境与健康,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及劳动生产环境的各种条件、环境技术、设备要求都作了规定。1963年2月9,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
[来源:原创] [作者:苏州验厂网] [日期:0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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