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动标准的基石,企业应该允许工人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被处罚是和歧视,如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等。
但是,在中国成立群众性组织是要经过批准的。
所谓集体谈判权,则是指劳工集体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罢工权利和采用和平方式集体行动的权利。当然,中国的法律对罢工权利是有一定制约的。
在这方面审核员关心的是:
1) 企业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或类似组织,如工友会,福利会、康乐会等?有无宣传资料和记录?
2) 工人代表是否经过选举产生?是否张榜公布?是否得到工人认可?
3) 工人代表是否与公司管理代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人关心的问题并保有会议记录?
4) 企业是否与工会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并签署集体协议传达给工人?
5) 工人代表有无受到歧视?其在工作场所访问工人是否受到限制?(算串岗)
6) 工人有无罢工行为?原因是什么?怎么解决的?罢工工人是否被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