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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及BSCI对工作时间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三十六条至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与14条在工时方面对BSCI的要求是,供应商公司应遵守可适用的国家法律与行业标准。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工时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但不得固定超过 48小时,并且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 12小时。加班小时数应完全是个人自愿的,并按一定比例支付薪金。每一个雇员在连续工作六天后至少有权休假一天。

[来源:www.sa8000cn.com] [作者:苏州验厂网] [日期: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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